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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网络直播规则尚待细化

发布时间:2020-07-13 11:40:55 阅读: 来源:平开门厂家

当前,庭审网络直播越来越时髦,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乃至抢劫、杀人案,上网直播的案件种类也越来越多。然而,这种新生的审判公开方式,在博得喝彩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疑问:网络直播与以往的公开审判有何不同?如何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司法公开?

温州中院作为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践行者之一,又是如何操作庭审网络直播的呢?

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官敲响法槌,三架摄像机相继亮起红色指示灯,分别对准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全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

“网络直播不会成为公开审判的常态,但也不会‘昙花一现’”

■ 成本太高,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 对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工作责任心有意义

由于法庭物理空间的限制、与法院路途遥远、信息不畅等多方面因素,很多人无法到庭参加公开审判,而庭审网络直播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把有限的法庭扩大到无限的网络空间,向更多人揭开法庭审判过程的神秘面纱。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孙惠中介绍,当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在线观看这场庭审活动的网友已近10万人。

庭审网络直播受到广泛关注,能否每场庭审都有直播?对此,孙惠中直言“不现实”。“无论从案件本身还是从司法资源出发,网络直播都不会成为公开审判的常态模式。就案件本身而言,在众多案件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不能网络直播。从司法资源来考虑,网络直播的成本太高,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孙惠中说。但这并不表示网络直播会成为“昙花一现”的事物。“这次直播的效果充分显示,庭审网络直播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因此,法院会继续选择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社会教育意义,对弘扬社会正气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

庭审网络直播受到欢迎,也让很多人担心,外界的过早介入以及网络舆论,会不会给参与审判的法官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庭审网络直播过后,温州中院对法官进行了“回访”,“直播确实会给法官增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这对于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工作责任心,考验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都很有意义。这样的压力是从群众对法官的要求中来的,所以也是一种动力。”孙惠中说。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需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共道德,还能起到教育作用”

■ 庭前审查辅之以技术过滤,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

■ 民事案件直播需征询当事人意见

犯罪嫌疑人理应接受法律的审判,但网络公开审判,从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知名度”,这是否会形成某种程度的不公平?如何划定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

温州中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刑事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犯罪与惩罚都是公众关心的事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惩罚之间的司法评价,因此,人民法院除了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和不宜网络直播的案件外,其他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共道德,更能起到教育作用。

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的案件,如抢劫杀人案以及庭审中可能产生负面示范的案件,“温州中院目前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在庭审前进行审查,尽可能避免大量存在此类信息的案件上庭。二是在庭审中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过滤。”孙惠中说:“由于网络直播对法院而言还是个新课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改进提高。”“而且,有选择地进行网络直播不仅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作用,而且更能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比如此次直播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暴露于公众,使人民群众体验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是否罪有应得,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情合理,从而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对民事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温州中院表示,今后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发生此类问题,比如在对民事案件的直播前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再组织直播。(顾春 邹倜然)

庭审网络直播当慎

相较于普通的公开审判,网络视频直播的优势显而易见。第一,网络视频直播不受审判庭物理空间的局限,可以让更多的公众“旁听”庭审过程,使公开审判在更大范围实现。第二,所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网络视频直播让更大范围的公众得以直观面对庭审,拉近了司法过程与民众的距离,让司法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更为深入人心。第三,网络视频直播扩大了被告人的“知名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犯罪特殊预防的方式之一。知悉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与形象,以及相应的作案手段,可以让公众预先回避类似的被害风险。第四,考虑到对大范围公众的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的舆论反馈,网络视频直播可以使法官更为审慎地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促使司法正义以更为精确的方式实现,不失为一种潜在的审判监督方式。

基于以上种种,我们说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属于司法公开领域的一种创新。然而,将被告人在网络上曝光,必然会引发人们对于被告人权利的思考。第一,这种变相的公审大会,使被告人将来无论走到哪里,都可能招致人们的疑惧。这种一次罪行而终身背负“罪犯”标签,不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而且,“知名度”的提高往往导致被告人始终生活在公众的“窥测”之下,让已经接受法律惩罚的被告人在以后的生活中仍然无法摆脱惩罚性色彩。可以说,网络视频直播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事一罚的法治原则遭到损害。第二,网络视频直播与网络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力相互连结,可能导致被告人本人的罪行牵连到其家人。一人是罪犯、全家如过街鼠,是当前来势汹汹的网络道德舆论的一个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网络视频直播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被不知不觉地腐蚀和弱化。

网络视频直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其有利效果,更应注意到被告人信息的大面积披露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应当审慎推行。(吕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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